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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下有房离婚,夫妻一方名下有房另一方还可以买房吗

婚姻律师文集 2025年08月21日 23:39 6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夫妻一方名下有房离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夫妻一方名下有房离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男方是不是就没产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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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所以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转移,只要能提供离婚判决或离婚证等能证明夫妻确已离婚的有效文书,则同样不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因为由于离婚引起的房屋过户不是房屋买卖行为。

所以把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的是不需要契税等费用,但是登记费、工本费还是需要缴纳的。离婚后房子变更登记到您的名下了,就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买卖的时候就不需要经过男方同意了。

既然离婚协议上写了房子归女方那么男方就没有该房子的产权了,不过,女方要及时去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如果,还没有过户之前,男方就有一定的产权的,因为协议也必须要当地公证处公证了才能生效的,如果是口头协议,那就更没有法律效力了

夫妻婚后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还款多的一方会多分割

房屋产权认定是以签订合同为准,并不是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的。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

夫妻婚后贷款买的房,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会平均分割,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比如婚内出轨有过错的一方,法院会判有过错的一方会少分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好房子如何分割等,婚内无论夫妻双方谁还的钱多一点那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殊情况都会按平均分配的原则。

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会如何分割

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就该问题回答如下:

前言:先买房后结婚已经成了常态,而婚前购买房屋,又由于限购政策等原因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也很多。而一旦双方离婚,婚前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争议问题。以下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案例简介(真实案例改编,有删改,所涉人物为化名)

李女士和王先生2011年5月结婚,婚前3个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婚后2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小王。有了孩子之后,两人开始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并开始分居。孩子满一周岁之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先生也同意离婚,主要争议为房屋的分割。

关于房屋的争议问题:

李女士认为房屋为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婚后贷款也是李女士及其父亲老李在偿还,故该房产与王先生无关。

王先生辩称: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且买房前曾向李女士汇款80万。房屋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只是限于当时的房贷政策,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1、王先生汇款80万给李女士

对于王先生汇款80万给李女士一事,李女士回应称该80万元为聘礼和结婚的花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法院查明该笔款汇款的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的前三天,且该笔款进入李女士账户两天后就分别由李女士的父亲老李代李女士开出本票取出。法院结合双方举办婚礼的情形以及该笔款的支取方式,对李女士的有关80万元去向的表述不予采信,该笔款应该认定为购房款。

2、李女士用婚前及婚后的公积金的认定

李女士用婚前公积金还贷部分,视为其个人财产偿还;用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3、李女士的父亲老王帮助还贷行为认定

对于该行为,李女士认为老李的行为是属于帮助其个人偿还贷款;而王先生却表示应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而法院认为,根据李女士及老李的陈述,老李一直不认可房产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是李女士一人的房产,故老李还贷部分并非对双方的赠与,而应视作对系争房屋的贡献。

4、李女士一次性还贷434,600元的认定

对此,法院认为,当时双方结婚时间仅一个月,应认定该笔款项中无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对房产分割的法律适用意见

关于该房产分割,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贡献大小,以及李女士抚养年幼孩子的需要,该房屋应判归李女士所有,房屋剩余的贷款亦应由李女士,同时李女士应该给王先生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综合考虑房屋现值、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等因素,结合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为1,250,000元。

注:为了便于理解法院酌定折价款的思路,附本案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相关信息如下:房屋购买合同价210万元;首付90万元;商业贷款90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审理时,系争房屋评估价为330万元,总共归还贷款本息1,034,804.54元,还剩余贷款本金262,706.09元。

结语: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前购房但出资不一的房屋,房屋分割的方式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于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且出资差不多的情形,多不考虑购房的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均等分割;二是对于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但购房时使用一方婚前财产较多的情况,以分割时房屋的市场价扣除各自双方婚前财产部分,余额再均等分割;三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情形,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本案就是按照第三者情形进行分割的。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咨询或交流,请关注后,直接通过头条“私信”联系)

分两种情况,第一是婚前购房,房款全部付清的,那该房产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第二是婚前购房,贷款在婚后偿还的,此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进行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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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夫妻一方名下有房离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夫妻一方名下有房离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一方名下有房一方没房 一方名下有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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