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中的财产申报制度,论离婚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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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名下无财产,大量财产都登记在老婆、女儿名下,是否可以执行
1、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
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供执行主要看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规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所以对于共有部分的财产是可以执行,若是房产属于属于个人财产,则无法执行。
2、登记在子女名下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果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是可以执行。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均为夫妻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独立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家庭共有属性。所以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名下的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3、债权人撤销权
如果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撤销房产转让行为。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撤销权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行为与遗赠行为;
(2)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一般此处指交易时交易价格没有达到交易地的指导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
老赖名下无财产,大量财产都登记在老婆、女儿名下,是否可以执行?
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老赖一文不名的很少,多数是名义上一文不名,但是实际上把财产转移到配偶或子女名下了。
遇到这样的情况,权利人可以考虑的维权途径有以下几种。
1、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一般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查封并执行其中本人的份额。
2、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一般应当认为此笔财产来源于其父母,处置思路同上。
3、有证据证明是为了逃避执行转移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常见的例如赠与、低价转让等等。
4、如果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以后转移的财产,可利用拒执罪这个武器。当然了,拒执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多数老赖,当当事人抓住证据准备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立马怂了,主动要求解决问题。真正宁可坐牢也不履行的老赖,实际上并不多。
以上回答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论离婚中的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论离婚中的财产申报制度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离婚怎么做财产清算 诉讼离婚如何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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