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宅基地如何申请,离婚后宅基地如何申请宅基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后宅基地如何申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离婚后宅基地如何申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村民离婚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
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 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 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
一般不能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第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第十三条规定,分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离婚时协议分割房屋的行为,当事人如果有赠与行为的,那么,根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原则,在当事人还未再婚组成新家庭前,是不能批准对宅基地的再申请的。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之规定原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后宅基地如何申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离婚后宅基地如何申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以结婚为由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婚后申请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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