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家暴法院如何看待,离婚案件家暴法院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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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申请离婚两次,法院不判离,女子最后被杀,谁的责任
女子被杀,难道说法院有责任?
女子因被丈夫家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两次判不离,这是正常的诉讼程序。
要看法院判决不离的时间,我记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离婚判决后不得在6个月之内以同一理由申请离婚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办理离婚案件的必备程序和前提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要认定感情破裂。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双方分居二年。《民法典》规定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看题主介绍的情况,女子尽管被丈夫家暴,但并未分居,因而法院才判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与女子被杀,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女子被杀是没有责任的。
女子被杀是丈夫自已所为,丈夫目无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我觉得不能把女子被杀的责任归咎于女子本人和法院。杀人犯罪,导致女子死亡的责任肯定是要杀人犯来承担。。杀人偿命,自古如此。
所以,对女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就是杀人罪犯。
其他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复杂因果关系,在法律上都是没有意义的。你如果要把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归咎到女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这个原因上的话,那么你怎么就知道假设法院一次判离以后男子就会不会因为恼羞成怒而杀人呢?难道法院一次判离后男子杀人就没责任,不判离被杀就有责任了?接下来又会说女子家暴多次报警为何公安局没有制止男子,最后导致女子被杀,公安局是不是也应该有责任??再接下来还会找出其他理由来将女子被杀归咎于这个社会?
作出法院对女子被杀有责任的判断,这个判断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的。即假设法院第一次判离男子就不会杀人。但显而易见,这个假设性判断是无法验真的。因为即便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离,男子照样可能杀人。
综上所述,对这个案例,我们只能就事论事的将罪责归咎于杀人犯,而不是其他什么可能性。
再说了,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给予冷静期,是符合规定的。所以法院在行使职责时并没有法律上或者行政责任上的过错,故就此案欲行追究法院责任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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